医疗纠纷现状分析及综合治理思路
近年来,全国各地医疗纠纷层出不穷,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,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,上到立法(2002年国务院颁布新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),下到成立各种应急队伍,目的都希望能够防范和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,正确而平稳地处理好这一敏感问题。然而,实际情况并没有期望的好,医疗纠纷仍然是此起彼伏,甚至一些地方的医患矛盾还有加剧的趋势,使得人们在面对医疗纠纷的时候显得越来越茫然。特别是由于一些不恰当的利益导向,促使医疗纠纷在调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非常奇特、而又令医方和政府管理部门十分头痛的现象—“医闹”,使得原本紧张的医患关系,变得更加焦灼,医疗纠纷由此也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。如何正确处理好医疗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,是当前医患双方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,乃至全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,本人有幸参加了政法委就这一课题组织的调研活动,感受颇深。现就此次调研的收获,结合长期医政管理工作心得,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,与大家商榷。
一、医疗纠纷现状和特点
1、医疗纠纷现状:一是医疗纠纷的数量逐渐增多,涉及范围逐步扩大,但是,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和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反而下降;二是以经济赔偿作为解决医疗纠纷方式的处于主导地位,患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越来越大;三是医患矛盾日趋尖锐,病人及其家属自我保护意识增强,对赔偿数额过分奢求,处理难度日渐增大;四是外科纠纷比内科纠纷的多,医疗后果严重的比医疗后果较轻的多;五是社会影响增大,有些医疗纠纷因病人高额赔偿的要求不能满足,则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、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,更甚者聚众闹事,破坏医院财物,打骂、恐吓医护人员,或动用地方势力给医院施加压力;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,不明事实真相,盲目炒作,使医疗纠纷很快传及社会,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。
2、医疗纠纷特点:一是专业性强。医疗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学两方面的问题,特别是医学方面的知识,专业性程度非常高,不仅是隔行如隔山,外行看不懂,就是不同的科室,内科医生要说清外科的问题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。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,给医疗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天然的障碍,使得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不敢轻易决断,而越是这样,患方的疑虑就越深。患方由于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,又充满不信任感,因此医疗纠纷不断发生。二是涉及面广。可以说每个人都会有生病的时候,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病人,因此,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当事人。而每个医疗过程都不是简单的技术服务问题,它还包含很多其它的一些法律关系,比如:价格和疗效承诺的合同关系,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关系,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的消费关系,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权关系等等。所以说,医疗纠纷是一个广义的概念,并不仅仅只是医疗技术上的原因引起的纠纷。三是处理复杂。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、涉及广面,也容易诱发一些社会问题,所以处理起来非常复杂,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,牵扯政府很多的精力。加之医疗纠纷的理性处理程序复杂,先要申请行政处理,死亡的还要作尸体解剖,再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最后提起诉讼,处理周期长,和患方焦急、不信任的心态形成较大的反差,所以患方一般较少情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。
二、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
1、外部因素:一是法制建设的完善,权利意识的觉醒。随着国家立法和普法工作的加强,群众的权利意识也不断的加强,懂得使用各种方式进行维权。二是信息交流的加剧,人口素质的提高。人们可以通过报纸、网络等各种形式获取各方面的知识,其中也包括医学知识和医疗案例的知识,从而对比和效仿。三是社会变革的加剧,价值伦理的变化。患者及其家属对疗效的期望值过高,动机不良,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过大,人们的价值观念普遍提高,因此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。四是媒体与舆论的推波助澜,社会矛盾集体转嫁。社会转型时期,资源和利益分配不公,贫富不均,加之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,和媒体不恰当的引导,使得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的表达处和转嫁点。五是市场经济的发展,政府职责的缺位。经济发展也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,而政府体制改革却严重滞后,管理部门的角色转换不及时,职能落实不到位。
2、内部因素:一是医学生命科学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期性、诊疗护理技术的局限性和两面性。医学生命科学是非常复杂的学科,而且有些领域到目前为止,人类研究还很初浅,认识还很局限,有的甚至不一定准确;现今的一些诊疗护理技术还不能治愈所有的疾患,有些技术本身即治病也致病,即有对人体有利的一面,又有不利的一面。二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。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专业法规开展活动,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。三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完善。国家医疗体制改革不明朗,一些医疗机构经营观念陈旧,管理制度不健全、不落实,内部管理混乱无序,医疗安全隐患较多。四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服务不周到。在诊治的过程中,患方不仅需要好的医疗技术,也需要满意的服务,患方经常会把服务与诊疗效果联系起来,如果治疗效果不能达到其主观的期望,或服务不到位,在市场经济追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,就容易引发医疗纠纷。五是部分医务人员技能水平不高,敬业精神不够。由于某些医务人员自身技术水平低,不能胜任高难度、高风险的医疗工作,有的则是由于部分医生尤其是一些年轻医生缺乏职业素质修养,对自身工作的责任心不强,以致漏诊、误诊、误治时有发生。
三、医疗纠纷的处理状况
近些年,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,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,法治理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,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还不是很规范,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,而医疗纠纷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。所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,人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,也呈现出理性不足、感性有余的状况,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都在不断发生异化,具体分为三个时期:第一时期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,第二时期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中至本世纪初,第三时期为近期。
1、患方处理纠纷方式的异化:第一时期是单个作战。这一时期患方开始对权利觉醒,内心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既往形象开始动摇,对医疗行为也产生种种的疑虑,个别对医疗不满意的患方试探性的向医院要求补偿(而不是赔偿),不停的找经治医生理论,不行,再找院长理论,再不行,就天天跟着院长上下班,采取诸如此类的软暴力,逼院方就范,不得不接受补偿要求。第二时期是群体作战。随着一些患方要求补偿得逞,以及法院在一些案例中确定医疗赔偿原则后,赔偿金额在各地案例中节节攀升,患方的索赔队伍不再是个别直系家属了,所有亲属、整个家族齐上阵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。第三时期是立体作战。这一时期的医疗纠纷更加复杂,患方的索赔队伍开始分工合作,有的围攻医院,有的联络媒体,有的向上级投诉施压,有的内诱院方内部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,有的策动其他有同样经历的患者和家属等等,专业“医闹”队伍也在这一时期应运而生,以向院方索赔为职业。
2、医方处理纠纷方式的异化:第一时期是束手无策、被动挨打。这一时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极其薄弱,而医药费用的上涨,医疗质量的下降,却使得医疗纠纷初显苗头,医方从原来单纯的治病,突然要面对这一新的社会问题,医务人员和医院负责人多以躲避来面对,显得非常被动、无奈和措手不及。第二时期是多方求助。医方逐渐醒悟,开始研究分析和总结医疗纠纷的成因,认为一自之力不能解决好医疗纠纷,所以纷纷向各级人大、党委、以及公安、卫生等相关部门求助,这些举措在立法和唤醒社会关注方面确实起到了较大的作用,但在遏制医疗纠纷发生方面的收效甚微。第三时期是以暴治暴。医方在经历又一次的失落后,面对患方的过激行为,转而相信只有采取自救措施才能平息矛盾激化。于是,有的医院成立护院队、制定应急方案,保卫医院的财产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;有的医院聘请数十人的保安队伍,配备专业设施,捍卫医院的尊严;甚至有个别医疗机构,无奈地寻求黑势力的保护。这一系列的措施目的是想在力量上遏制患方的过激行为,不排除这样一些手段在现实中有时确实见效了,殊不知,医方在窃喜的同时也把自己带进了以暴治暴的危险境地。
以上医方和患方对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不断异化,使得很多医疗纠纷从一般的民事案件上到升到治安案件、刑事案件,这是法制的悲哀,是不健康的社会心态在作怪,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反思,以寻求更加健康理智的方式解决好医疗纠纷。
四、医疗纠纷的综治思路
医疗纠纷发展到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,不是医方或患方某一方,也不是哪一家部门就能化解的矛盾,必须冷静看待,理智分析,依法办事,综合治理。
1、“把当事人的还给当事人”,重视纠纷防范的根本之道。
医方防范医疗纠纷措施:一是加强医德医风教育,提高医务人员素质。当前,应当尽快在全体医务工作者队伍中树立起良好的医德与医风,引导医务人员在思想观念和行动,处处为病人着想;提高对医疗服务艺术水平的教育,经常鼓励广大医务工作者学会一点心理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知识,提高自身素质与修养。二是强化理论、业务学习和“三基”训练,提升自身技能水平。使全体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地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思想,坚持“一切为了病人健康”的职业宗旨,以更好地服务人民大众。三是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,完善和落实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如首诊负责制、三级查房、“三查七对”、交接班、会诊和重大手术审批制度等,各部门及科室严格把关,使医院管理规范化、制度化以及标准化。四是强化谨慎服务观念,强化执业告知义务。医务人员对病情的解释要简单明了,合乎逻辑,不能出言不慎造成病人不必要的误解和思想顾虑,也不能因有所顾忌而闭口不谈,到最后却因为没交代清楚而惹来不必要的麻烦;加强纠纷高危患者的管理,及时消除纠纷隐患,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,增进了解,加大正而宣传力度,改善医患关系。五是加强医疗卫生法律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的培训。每位医务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,也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。
患方防范医疗纠纷措施:一是加强学习,增强知识,正确抉择。加强医学及法学知识的学习普及,特别是一旦自己或家属发生就医,更要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医学常识,充分与医方沟通,理解和配合医方的诊疗护理方案,对医方提出的方案正确取舍,并接纳自己选择所带来的结果。二是调整心态,正确认识,理性对待。医疗卫生行业是技术性强、风险大的特殊行业,以救死扶伤,治病救人为根本目的,患方要增强对医疗行业的理解,特别是对医务人员工作的理解,发生医疗纠纷后,正确运用法律武器,而不是无理取闹和胡搅蛮缠。
卫生行政部门防范医疗纠纷措施:一是建立长效机制,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管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转变职能,尽管现在还很难实现管办分离,但对医院的监管要跟上,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医院监管机构,强化监管职能。从监管的内容看,包括服务态度与质量、收费标准与透明度、违法行医和违执业,对患者及家属投诉的处理等。从监督的时效看,可以定期与不定期监督结合起来,平时与集中监督结合起来。从监督的形式看,明查与暗访结合起来,检查医院与调查病人及家属结合起来。加强对医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防范的研究,建立医院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,避免出现恶性事件。二是调整医疗结构,加快市场体制的改革。坚持医疗机构公有制,走医疗公益性发展道路,还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,大力发展民营医院,走医疗市场化发展道路,一直是近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。实际证明,纯公有制会造成医疗工作的行政化、职权化,会使得医疗服务不那么贴近民众;而市场化发展可以较好的发挥医疗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使得医疗服务更加贴近民众。当前医疗市场秩序不规范的原因,不是市场化造成的,而是市场化程度不高,民营数量和质量不足,公立医院内部畸形市场化,且市场监管缺位造成的。因此,必须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,推进医疗服务市场化,建立公平合理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通过体制改革缓解医患矛盾。
2、“把技术的还给技术”,畅通纠纷解决的理智渠道。
医疗纠纷不限于医疗技术引起的纠纷,但大部分与技术有密切的关系,而技术问题不是一般人就能说清楚的,需要专业人员来进行论证。所以国家在法律设计上,设置了一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,用于考察医疗行为的成败得失,是科学的、理智的调处医疗纠纷的前置程序。但实践中这一渠道较少被患方选择,有的即使选择也是怀着十分的不信任,因此有必要改进鉴定工作,使这一理智渠道畅通起来:一要降低鉴定门槛。目前市级(首次)鉴定收费2000元,省级(再次)鉴定收费3000元,加起来共5000元,还不一定是终极鉴定,疑难的还要送中华医学会鉴定,每件不低于5000元,与司法鉴定每起400-600元相比,收费过高,患方很难坚持到最后。二要简化鉴定程序。现在的鉴定先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委托,不单独受理单方申请,人为增加前置,设置障碍,延长周期;且鉴定层级过多,鉴定结论反复,完全不必要,一级就可以,单方申请应当受理,鉴定的公正性可以通过法庭质证加以解决。三要透明鉴定程序。要按照准司法的程序,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,要介绍鉴定人的身份,允许医患双方核实对方提交的鉴定资料,通报鉴定人调查到的证据等等。四要完善鉴定标准。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没有制定统一的诊疗护理操作常规,那就必须明确一个过渡期的标准,建议暂定以本科教材为准,以免标准不一,鉴定起来过于随意。五要公正鉴定结论。鉴定结论既要写明认定的事实,又要全面记录分析意见,写明鉴定依据,不能过于笼统,含糊其辞。六要明确鉴定责任。鉴定报告不能只有鉴定办公室的公章,还应当由所有鉴定人签名,鉴定人对鉴定报告负责,明确鉴定人有就鉴定结论向医患双方解答的义务,改变现在鉴定人不签名、不解答、不负责、不出庭质证的“四不”现象。
3、“把司法的还给司法”,打击纠纷解决的歪门邪道。
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,公安和法院的作用非常重要,公安机关的威慑力是医疗纠纷理性解决的起点,法院的公信力是医疗纠纷解决的终点,守住好起点和终点,医疗纠纷才能依法处理好,以两个关节点为例:一是公安机关要严打“医闹”和患方的过激行为。一旦医疗纠纷发生过激行为,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、积极作为,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程序,先是甄别患方到场人员,对没有合法诉求权的人(非病人直系亲属、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)一律驱散,对不服从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,发现有专业“医闹”组织的甚至可以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给予刑事拘留。二是法院对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要进行证据审查,维护公正。现实中由于法官不懂医,对鉴定报告依赖程度很高,使得鉴定报告成为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,而患方对鉴定报告的公正性又不信任,所以法院要通过诉讼这个程序来弥补患方的不信任,不能直接简单的采信鉴定结论,必须通过充分的专家质证和双方争辩来全面审查报告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准确性,打消患方的顾虑,使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患方越来越多起来。
4、“把社会的还给社会”,开辟纠纷解决的第三通道。
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患互不信任的情况非常严重,患方就转而利用“医闹”等过激行为引起政府关注,向医院施压,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,很多医疗纠纷在没有分清责任前就草草协商赔钱了结,效率是高了,但也给社会一个不好的导向,大闹大赔、小闹小赔、不闹不赔,这样一条渠道一开就后患无穷,当前此起彼伏的医疗纠纷就是实证。因此要让政府解脱出来,就应当引导医患双方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纠纷,社会中介组织也是社会的稳压器,是理性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三通道:一是法律中介服务。通过律师咨询,代理鉴定、诉讼、调解等服务,使一切纠纷按照法律规则来解决。二是民间调解组织。尝试通过基层司法所、调解委员会、村委会、居委会、工会等机构出面调解的办法,增强患方对调解的信任。三是医疗责任保险组织。尝试推广医疗责任保险,改变医患双方直接对立的局面,以缓解医患矛盾,确保医疗过失赔偿的落实。